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房产税问题的答复
鞍地税函〔2014〕88号

来源: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4-11-07 16:29:22    浏览:503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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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你局《关于亚世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尚未决算入账但已经投入使用的部分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的请示》(鞍地税开发〔2014〕15号)已收悉,经请示省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辽政发〔1987〕97号)的规定,对工程尚未决算已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你局可按照上述规定,对纳税人已投入使用的部分征收房产税。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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