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小微企业房产税优惠政策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函[2016]23号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6-01-26 16:10:17 浏览:521 打印
近接基层单位关于新办小微企业房产税优惠政策起止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现明确如下。
自治区地税局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宁地税发[2013]52号)规定“对新办小微企业,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在执行过程中,若企业出现自用房产投入使用时间晚于开业时间的,企业可以从自用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