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来源: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5-12-17 16:03:01    浏览:449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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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财产行为税基础管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明细申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17号)等精神,现对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上季度的应纳税款。

本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执行。2016年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应纳税款,原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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