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贵州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对依法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可以正确核算经营收入或成本费用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应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按照《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附件)执行。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货物运输经营的个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此前已缴纳税款的,不再调整。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