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新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来源:新余市地方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2-05-31 14:52:26    浏览:492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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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新余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精神,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以下简称核定征收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其自然人股东所享有的“税后利润”(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去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40%作为自然人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预(扣)缴该税目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预(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收入全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20%

或:预(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40%×20%

二、核定征收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股东税后利润分配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并将相关资料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据此清算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

三、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其利润分配情况的核定征收企业,应按本公告第一款的规定预(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待该企业提供利润分配情况后或注销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自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起,进行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税收清算。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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