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8〕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二、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通讯补贴的范围界定为:单位为个人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
三、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