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企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建账建制
各地税务机关应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正确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理确定应税所得率
(一)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原则上适用《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幅度标准最低限。
(二)各设区市税务局可综合考虑区域经济发展、行业盈利水平等因素,对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行业进行测算,在《办法》第八条幅度标准内,另行确定本辖区相关行业应税所得率,并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规范核定征收方式鉴定程序
(一)核定征收的企业,税务机关一般应在每年第一个季度内完成重新鉴定工作;
(二)新设立的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的征收方式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
(三)查帐征收的企业(不含上年新设立的企业),征收方式不再鉴定为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9〕290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