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2018年第3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8-06-15 15:49:22    浏览:706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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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全省范围内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贵阳市城区、郊区的,按照15%比例计算。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市、州所在地城区及郊区以及贵阳市所辖清镇市、修文县、开阳县、息烽县的,按照10%比例计算。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县(市)区的,按照5%比例计算。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3%比例计算。

三 、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界定的问题

“合理工资薪金”的界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应按本公告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确认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 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6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

国地税机构合并后,为方便各地统一执法口径,公平税负,需要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事项重新进行明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起草过程

有关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即保留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7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4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68号)需要继续执行的内容。

三、审查情况

经起草部门公平竞争审查,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形;另外,法规部门进行了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

四、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本《公告》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地税部门机构改革后,为统一执法口径,便于各地更好地执行各项税收政策,为此,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重新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2018年3号公告)。现对《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告》再次明确了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问题、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问题以及合理工资薪金界定的问题。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与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接轨,本《公告》明确各地应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的幅度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确保同行业企业税负合理公平。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全省范围内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标准进行确定,便于各地统一执法口径,公平税负。 

四、合理工资薪金如何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已经明确了“合理工资薪金”界定的五项原则,本公告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和企业仍按照以上文件规定的五项原则确定合理的工资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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