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税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更新时间:2018-07-05 14:26:28    浏览:596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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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二手车流通经营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将二手车交易市场为纳税人代开二手车发票以及征收税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二手车交易市场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代征税款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1.一般纳税人处理

⑴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机动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简易计税)。

⑵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不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不论是否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一般计税)。

⑶销售2013年7月31日以前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简易计税)。

⑷销售2013年8月1日以后购进的机动车(含汽车、摩托车等,不论是否抵扣),按适用税率征税(一般计税)。

⑸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简易计税)。

⑹销售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认定)前购入的机动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简易计税)。

2.小规模纳税人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其他个人(自然人)处理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应按以下公式确定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2.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6%)

应纳税额=销售额×16%

3.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三)成交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四)二手车所有人(不含自然人)销售二手车的,应逐户填报《二手车交易基本情况表》,二手车市场工作人员负责核对其填报的情况,核实无误后代征税款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五)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机动车或其他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事项,纳税人填写《二手车交易基本情况表》后,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将《二手车交易基本情况表》传递至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二手车交易市场依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意见,代征税款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如购买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或销售方存在较大留抵需自行申报的,销售方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凭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发票联原件到二手车交易市场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交易市场通过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发票的开具情况后,按照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金额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要求如下:

1.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按适用税率开具。

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与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一致。如纳税人自开发票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二手车市场应要求纳税人按照相关要求重新开具。

3.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备注栏应注明“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税率、价税合计金额),销售方按照适用税率自行申报纳税”。

4.二手车交易市场不代征税款,由纳税人按照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自行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5.二手车交易市场将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发票联原件附于代开相关资料后留存备查。

(七)一般纳税人购进二手车后再销售二手车的。

一般纳税人能提供购进时取得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税收缴款书》,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税收缴款书》能证明属免征增值税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再销售二手车时,二手车交易市场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原《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税收缴款书》复印件附后留存备查,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一般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应凭证的,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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